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五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指导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七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时间,仍未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考 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其考核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核成绩以“0”分记。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修课和其它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选修并参加考核。
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原则上必修课采取考试形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学校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采用等级记分制形式,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或A、B、C、D、P、F。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记载以A、B、C、D、P、F等级记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十四条 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本门课程总评成绩的1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核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评成绩中,优秀率(90分或A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或F)原则上不超过20%。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理由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院(系)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院(系)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以及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册。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或平时煅炼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教学单位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研修合格可获得成绩与学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周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重修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重修具体办法按《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等级制 五级制 绩点
95-100 A+ 4.3
90-94 A 优秀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良好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中等 2.0
64-67 C- 1.7
60-63 D 及格 1.0
60以下 P(Pass)
F(Failure) 合格
不及格 0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辅修专业的选读、提前毕业、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单》,并出具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办公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课程开考后概不办理缓考手续,此门课程按无故缺考处理,其成绩按“0”分记。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ncomplete),不参与GPA统计。
第二十二条 缓考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逾期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为“0”。
综合素质课不设缓考。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情节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在学生毕业当学年该课程可以重修一次。毕业当学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该课程不允许在当学年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所修学分少于15学分(含15学分)时,将给予一次学籍警示。
第二十六条 副(辅)修
为适应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不同兴趣,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力和毕业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辅修专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副(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和院(系)审核后予以承认。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的;
2.定向生、委培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由所在院系同意或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在同一院系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新专业学习。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能否记为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予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青海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外省高校的学生,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青海省教育厅办理。
第三十八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当符合转学条件,经学生申请,学校研究批准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且须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4.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入伍者须在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退役后一年内办理有关复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3.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学籍。
5.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发生的事故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 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受过学籍警示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7.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3.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复学、办理任何形式学历证明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上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有关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是按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由本人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列入毕业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生离校。
第五十四条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当学年的3月份提出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一律按结业处理。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修读不合格的课程,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不到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补换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取得学分数达到30学分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青海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青海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教2006级及以后各年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录:学分绩点计算的例子:
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
课 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学 分: 4 3 4 2 3
成 绩: 91 87.5 72 C 56
绩 点: 4 3.7 2.3 2.0 0
学分绩点: 16 11.1 9.2 4 0
平均学分绩点=(16+11.1+9.2+4+0)÷(4+3+4+2+3)=2.5